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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进口税将先征后退

2008
10-22

13:33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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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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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*5日发布通知称,自2008年1月1日(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)起,国内企业为开发、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、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将实行“先征后退”,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转为国家资本金,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。

    *表示,此次对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的调整,是落实*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*、*《关于落实*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而采取的具体措施。

    根据通知,享受退税政策的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。

    通知同时表示,自2008年4月1日起,对新批准的内、外资投资项目,进口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3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、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和所有规格的机械传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,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。

    2008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、外资投资项目,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,在2008年10月1日前仍按照《*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》的有关规定执行;2008年10月1日(含10月1日)以后对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,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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